中国演艺设备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中国演艺设备行业自律公约(试行) (2012年11月9日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五届三次理事会通过)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维护国家利益、维护演艺设备行业整体利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国家有关部门关于保护知识产权、加强行业自律等规定,制定本公约。 第二条中国演艺设备行业自律的基本原则是:遵纪守法,诚信经营,树立良好道德风范,促进行业健康、可持续发展。 第三条凡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会员均应自觉信守本公约。 第二章 自律条款 第四条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章程,严格履行行规行约。 第五条在演艺设备研发、生产、销售、服务、工程及相关的从业活动中,依法开展公平、有序的竞争,反对不正当竞争,并承诺履行如下自律义务: 1、不剽窃他人专利,不冒用他人商标,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2、不窃取他人商业机密,不散布损害竞争者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言论; 3、杜绝虚假宣传,正确引导消费者理性选择和科学消费; 4、不制售和在工程中使用假冒伪劣产品; 5、不伪造或冒用各类名优和质量认证标志,不使用过期的资质证书、认证书或认证标志; 6、依照国家或行业标准客观公正地进行产品质量控制,提供实事求是的检验报告。 第六条认真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自觉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 第三章 监督与惩戒 第七条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负责组织实施本公约,并对会员遵守本公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全体会员对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组织实施本公约的公正性进行监督。 第八条会员单位之间因发生违约而产生争议时,争议各方应本着实事求是、团结友好的原则争取以协商的方式解决争议,也可以请求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进行调解。 第九条会员单位违反公约的,其他会员单位有权向协会举证反映情况。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应对举证反映的情况进行调查核实。 第十条对不履行公约规定、影响行业声誉和行业发展的会员单位,经查实,实行以下惩处: 1、内部劝告、训诫; 2、行业内通报批评; 3、取消会员资格及由协会颁发的有关证书。 第十一条凡涉及需由法律认定的违反公约的行为,协会依据具有法律效力的裁决实施惩处。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二条本公约经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理事会通过后生效。 第十三条本公约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第十四条有关公约的具体实施细则,将另行制定,提交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后,颁布执行。 第十五条本公约由中国演艺设备技术协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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